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2
二、本要點主辦單位為本署,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辦理各類型獎勵相關事項之公告。
(三)組織評選小組。
(四)提供獲獎者諮詢輔導等相關服務。
(五)預算編列及籌措。
3
三、本要點設置獎勵類別如下:
(一)新創潛力類:具發展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潛力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
(二)創客精神類:具創意發想及實作精神之創客個人、團隊或組織。
(三)微創績優類:創業經營微型企業,績效優良,且具發展性之個人、
      團隊或組織。
(四)社會經濟類:具社會影響力及創新營運模式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五)其他類:其他具促進勞動力發展創新事項之個人、團隊或組織。
    前項獎勵類別,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求增列之。
4
四、參與評選者除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外,並須符合主辦單位公告之活動計
    畫或須知:
(一)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二)團隊:由自然人二人至七人組成,且成員須超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組織:依法經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團體及政
      黨。
    前項參與評選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複報名同一獎勵類別。
(二)於報名當日之前三年內曾獲所參與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
5
五、本要點各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獎勵金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獲獎者如屬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團隊,獎勵方式如下:
(一)獎品應指定一人代表授獎,並告知主辦單位。但獎品依團隊成員人
      數頒發者,各頒發獎品一份。
(二)獎勵金應指定一人代表授獎,其團隊成員間之權益等事項,由成員
      自行協議分配,並告知主辦單位。
7
七、各獎項之評選應成立評選小組,置委員三名至十五名,由專家學者及
    本署人員組成,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二以上,且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評選委員之遴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三)相關領域之實務工作者。
    各階段評選作業得視情形採分組方式辦理。
8
八、評選委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於同意
    擔任委員後,簽署切結書(如附件)。
    評選委員有違反前項切結事項,主辦單位應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9
九、評選委員於被遴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通知主辦單位不予
    聘任:
(一)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單位及其負責人或個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
      有僱傭、委任、代理或其他分享利益關係。
(二)主辦單位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三)有前二款以外情形,足使受評選單位或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虞,經受評選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辦單位提出,
      經主辦單位認定不能公正執行職務。
(四)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評選委員於擔任委員後,有前項各款所列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
    主辦單位應終止該名委員之聘任。
10
十、各獎項獲獎者應配合主辦單位,參與活動相關宣傳及成效檢核。
11
十一、獲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主辦單位得撤銷或廢止其入圍或獲獎資格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回獎勵金或獎品:
  (一)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二)經檢舉或告發為抄襲或非自行創作或冒用他人產品或作品,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經司法判決確定。
  (四)經主辦單位認定其獲獎與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規定情形之一而未迴避之評選委員,有職務或利益之關聯。
      獲獎者屬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團隊,違反本要點規定,負繳回
      獎勵金或獎品義務時,各團隊成員間應就前項應繳回獎勵金或獎品
      ,負連帶清償責任。
12
十二、本要點各獎勵類別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