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總統及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 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 )長等十一類人員。 (二)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內,已依法 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三)候選人:指依法完成登記參選公職人員者。
五、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 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三十日內 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自投票日起第三十 日逕予退保。但未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 定不符資格或登記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分別自候選人登 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 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