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最近一屆國手: 一、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競 賽辦法)規定選拔,並核定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之青年組 國手。 二、代表國家參加並完成國際組織技能競賽。 前項國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參賽或完成競賽, 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