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向勞動部申請下列許可者
,應繳納審查費:
一、本法第五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二、本法第十條所定藝術工作許可或展延許可。
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
四、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才依本法第十條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或展延許可,每件應
繳納新臺幣五百元。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
元。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人員,申請工作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一、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
申請補發第三條至第六條所定許可者,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從事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許
可事項,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條至第五條及前條規定。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