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工作許可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經內政部移民署(以 下簡稱移民署)許可在我國依親居留者(以下簡稱外國特高人才配偶 ),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該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 其依親居留期間。
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 業人才,經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成年子 女(以下簡稱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 以下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二)未滿十四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以上。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以上。
四、外國特高人才配偶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 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護照影本。 (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親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配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 本部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五、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 請工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其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 (四)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外國特高人才配偶及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 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外國特高人才配偶及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 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 (二)不符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外國特高人才配偶及外國專業人才成年子女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 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前項所附相關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