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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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但
    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影本(應加註「與正
      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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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補發工作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