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應備文件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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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從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證明影本,取得與申請
        藝術領域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發
        明或國際競賽得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
        以上之證明影本。
      3.取得與申請藝術領域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
        文、專利發明或國際競賽得獎等具有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
        ,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駐華外國機構等官
        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
      4.其他從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以本目提出
        申請者,由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二)從事出版事業類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曾擔任以國家、重要城市為名,至少以二個版面以上刊登國際新
        聞,且發行對象以全國或全球讀者為目標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例如:《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News & World Report)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華盛頓郵報》(
        The Washington Post) 、《英國金融時報》(The Financial
        Times) 、《日本產經新聞》(產一)美國聯合通訊社
        (Associated Press)、英國路透社(The Reuters) 、法國新
        聞社(L’Agence France-Presse) 、美國時代雜誌(Time)、
        生活雜誌(Life)、國家地理雜誌(National Geographic) 、
        香港亞洲周刊等,或其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平面媒體或通訊社
        )等國際重要新聞紙或雜誌媒體、或經文化部審查認定之出版社
        (例如:企鵝藍燈書屋(Penguin Random House)、哈潑柯林斯
        出版集團(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LLC)等或其他經文化部
        審查認定之出版社)主編、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副
        董事長、董事長、副執行長、執行長、副社長、社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會長、會長、負責人、主編、副總編輯、總編輯、
        副總監、總監等其他相類位階之高階主管證明影本。
      2.曾於諾貝爾獎(Nobel Prize) 、普利茲獎(Pulitzer Prize)
        、布克獎(Booker Prize)、龔古爾獎(Prix Goncourt) 、美
        國國家雜誌獎(National Magazine Awards)、美國國家圖書獎
        (National Book Awards)、西班牙塞萬提斯文學獎(Premio
        Miguel de Cervantes) 、行星小說獎(Premio Planeta de
        Novela)、直木三十五賞、芥川龍之介賞等外國人所屬國或國際
        獲得文學或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證明影本。
      3.在出版領域取得與申請藝術領域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
        、著作、論文、專利發明或國際競賽得獎等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之
        證明影本,並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駐華外
        國機構等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
      4.其他從事出版事業類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以本目提出申請者
        ,由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三)從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
      之一: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
        樂領域重要獎項之證明影本。
      2.曾任國際中型(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組織〉或分公司〈
        組織〉,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
        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公司〈組織〉經營項目或業務範圍包
        括電影或廣播電視或流行音樂,且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 經常僱用員工數達五十人者。(2)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
        新臺幣三億五千萬元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
        構(於該國登記有案之公、民營組織)之中階主管(擔任五人以
        上團隊或組織主管,負責所任職法人或機構負責人、經營管理層
        之主管所交付任務之執行工作;職務名銜為經理、科長、組長或
        其他相類位階之主管)證明影本。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取得與申請藝術領域相關之專
        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文、專利發明或國際競賽得獎
        等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或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機
        構、駐華外國機構等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
      4.其他從事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以本目提出申請者,由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四)從事工藝類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曾入選臺灣國際陶藝雙年展、德國慕尼黑 Talente、日本伊丹國
        際工藝展(ITAMI International Craft Exhibition)、日本美
        國際陶藝競賽(The International Ceramics Competition
        Mino, Japan) 、義大利法恩札當代國際陶藝展(Faenza
        Priz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of Contemporary Ceramic
        Art) 、韓國清洲國際工藝雙年展(Cheongju International
        Craft Biennale)等國內、國際認可或其他經文化部認定之工藝
        類相關競賽證明影本。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校院工藝類系(所),且為助理教授以上或同
        等資歷之證明影本。
      3.取得與申請藝術領域相關之專業證書、專業受訓證明、著作、論
        文、專利發明或國際競賽得獎等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之證明影本,
        領有聯合國、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駐華外國機構等官方
        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
      4.其他從事工藝類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以本目提出申請者,由
        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五)其他藝術領域得從事藝術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非屬前四款藝
      術領域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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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附相關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