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
        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但併
        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
      、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
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
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