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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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機關檔案、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
    ,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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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部檔案、政府資訊及卷宗(以下簡稱檔卷)
    ,應事先填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卷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卷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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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件後,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作
    業,並擬具准駁與否之審核意見後,簽陳核判。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審核表
    (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前項審核表,除敘明理由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檔卷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二)檔卷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三)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