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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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
    之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切結書(附件二)。
      2.交通費支出清單(附件三)。
      3.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4.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附件五)。
      5.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核銷應備文件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人申請交通費補助,除有第六點及第七點之情形外,由本部依第
    四點之補助基準核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