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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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勞資會議機制,促使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以提升勞工
    福祉,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
    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
    簡稱行政機關)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勞資會
    議相關計畫,以強化事業單位依法舉辦勞資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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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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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勞資會議說明相關活動。
(二)勞資會議入廠輔導活動。
(三)其他經本部審核同意之推動勞資會議相關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限於與勞資會議相關主題,並應包含如何透過勞資會
    議提升勞工福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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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執行方式。
(五)經費預算。
(六)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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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外聘國內專家學者(原則自全民勞教e網所設置之勞動教育專業人
        員人才資料庫之勞動教育講師中聘請):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
        同)二千元。
      2.外聘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或本部所屬之機關(構)
        (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等)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
      3.內聘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4.綜合座談費採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
        談費用。
(二)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2.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三千元;參
        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五千元;參加
        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八千元。
      3.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六千元;參
        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元;參加
        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二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最高三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電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千五百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
      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工作人員費: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編列。
(十)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交通費、講師住宿費、工
      作人員費及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十一)出席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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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原則如下:
(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時程:
      1.計畫經費未達五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
        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並於活動或計畫結
        束後三十日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
        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2.計畫經費五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
          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第一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經費,並
          辦理第二期款經費核撥。
     (2)第二期經費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
          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
          核銷完竣。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撥付: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2.核銷: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經費支用報
        告表(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