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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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
        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
        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
        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實務經驗者。
(二)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保險費一千元,每
      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並優先採用共同供應契約。
(四)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勞動志工提供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或勞
      工家庭訪視服務三小時者,每次支給一百二十元。
(五)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前四款各款之
      補助金額參考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
      十,不足經費列為地方政府自籌款: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六)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補助經
      費項目及編列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
        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
        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
        ,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
        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
        者)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
        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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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
      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地方政府應備文,並檢具本
      計畫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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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勞動志工幹部研習座談及聯繫會報:申請
      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
      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且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
      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
      用報告表(附件七)、成果報告表(附件八)、活動手冊及照片、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於完成採購發
      包後(無涉及採購發包或屬小額採購者,於計畫核定後),得檢送
      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經費支用報告
      表(附件七)、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部辦
      理核銷。
(三)志工誤餐費或交通津貼:申請計畫經本部核定者,應依核定金額檢
      送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送部核撥。並於補助經費用罄或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七)、勞工服務中心成果報
      告表(附件九)及志工輪值時數統計表,併同賸餘款送部辦理核銷
      。
(四)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