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高氣溫戶外作業勞工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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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依第 5  點至第 9  點所
    定事項,訂定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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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應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依附表一
    找出作業現場對應之熱指數值,對照附表二評估熱危害風險等級,並
    依其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相關資訊可運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建置之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預防行動資訊網(https://hiosha.osh
    a.gov.tw/) 查詢。
    前項所定溫度及相對濕度資訊,以作業所在地或緊鄰地區之氣象觀測
    站測值為準。但作業現場已設置量測裝置,並保留相關量測紀錄者,
    得以實際量測數值資訊進行評估。
    作業期間因環境因子變動,致依第一項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提
    升者,雇主應即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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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應依前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對應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
    ,採取下列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
(一)實施勞工作業管理
      1.降低勞工暴露溫度
        雇主應視現場作業狀況,採取下列控制措施,以降低作業勞工暴
        露溫度:
     (1)於環境溫度低於勞工之皮膚溫度(一般為攝氏 30 度)時,可
          使用風扇或類似裝置將風吹向勞工,以增加空氣流動或對流,
          使人體皮膚與環境空氣之熱交換及排汗揮發速率提高;於環境
          溫度高於勞工之皮膚溫度時,則避免將熱源之熱風吹向勞工。
     (2)在高氣溫戶外作業場所,應設置簡易遮陽裝置,以防止陽光直
          接照射或周圍地面、牆面反射之輻射熱能,避免勞工長時間之
          熱暴露。
     (3)適度運用細水霧或其他技術等進行灑水降溫,以加強散熱效果
          ,降低作業環境溫度。
      2.現場巡視勞工作業情形
     (1)雇主應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巡視,確認各項危害
          預防及管理措施,並提醒勞工留意水分及鹽分攝取,隨時掌握
          勞工健康狀況。發現勞工有身體不適或疑似產生相關熱疾病症
          狀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確認其狀況並尋求協助;必要時,應
          即安排就醫。
     (2)有關高氣溫戶外作業熱危害防範相關檢核項目,可參考附表四
          。
      3.提供適當之休息場所
        為使勞工於休息時可降低體心溫度及恢復體力,雇主應依下列原
        則設置其休息場所:
     (1)設置於鄰近作業場所之適當位置。
     (2)設置於具備容納同一時段最大休息人數之空間。
     (3)具備適當遮陽效果,且不可因日照方向改變致無遮陽效果。
     (4)設置於具備空調、風扇等裝置或對外開放可接受外來涼爽微風
          之場所,並具備適當機制防止溫濕環境之氣流進入。設置有困
          難時,可於場所鄰近處架設臨時帳棚、遮陽傘,尋找陰涼或具
          備空調之地點作為休息場所。
     (5)避免其他潛在危害,如過於接近道路、位於高噪音環境或有物
          體飛落之虞等處所。
     (6)提供可適度降低體溫之物品或設備,如冷水、冷毛巾或淋浴裝
          置等。
     (7)裝置飲水設備或提供適當之飲料,如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
          飲料(約攝氏 10 至 15 度,含酒精者除外);必要時,可準
          備食鹽,以供勞工適度補充水分及電解質(鹽分)。
      4.提供適當工作服裝
        雇主應提供淺色、寬鬆、具良好吸濕性、透氣性、耐磨且穿著舒
        適之工作服,及通風良好之帽子或頭盔。但紫外線指數過高時,
        則建議穿著長袖工作服。
      5.於作業場所提供勞工充足飲用水及電解質
     (1)除第 3  目所定休息場所外,雇主並應於作業場所或鄰近位置
          準備清涼之飲用水或含電解質飲料,以利勞工取得與補充水分
          及電解質(鹽分)。其飲水頻率建議為每 15 至 20 分鐘 1
          次,每次飲水 150  至 200  毫升,且需規律定期執行,而非
          感到口渴才補充。若受限於作業條件,無法依上述建議補充水
          分,至少以每小時補充 2  至 4  杯(1 杯約為 240  毫升計
          )之方式為原則。
     (2)對於有鹽分攝取限制之勞工,雇主應另諮詢醫師之建議,採取
          其他管理措施。
      6.調整勞工熱適應能力
        雇主應瞭解勞工近期作業情形,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
        新進勞工或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應視勞工原有之熱
        適應狀態及體適能狀況,適當調配其熱適應及熱暴露時間,其規
        劃原則如下:
     (1)雇主對於未曾於高氣溫環境下作業之新進勞工,第 1  天之熱
          暴露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 20% ,其後每天最多可增
          加正常暴露時間20%之暴露時間,至達到正常暴露時間為止。
     (2)雇主對於已有高氣溫環境作業經驗之勞工,第 1  天之熱暴露
          時間不可超過正常暴露時間之 50% ,第 2  天最多可增至正
          常暴露時間之 60% ,第 3  天最多可增至正常暴露時間之
          80%,第 4  天則可恢復正常作業。
     (3)夏季期間戶外溫濕環境可造成作業場所溫度遽升,建議雇主於
          夏季來臨前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以確保勞工對溫濕度之
          變化具耐受力。
      7.調整勞工作業時間
     (1)雇主應適當分配勞工作息時間,並減少其連續作業時間,避免
          於高溫時段從事相關作業。雇主並應依據勞工實際作業狀況,
          適度調配其工作時間;若作業環境有以下情形,建議增加休息
          時間或頻率:
          i.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
            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
         ii.作業環境接近無風狀態。
     (2)雇主可透過調整作業時段,如將作業移至清晨或傍晚等進行,
          以降低勞工熱暴露危害。
     (3)雇主可增加人力協助作業,調節作業速率,並限制在高氣溫環
          境中作業之時間長度或人數,以降低勞工熱暴露量。
      8.使用個人防護具
        在行政管理及工程控制措施仍無法有效降低勞工承受之熱壓力時
        ,再考量選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其防護具包含冰背心、濕衣物
        、水冷式防護具、空氣循環式防護具等;於熱輻射高時,可選用
        熱反射衣物。但均應考量防護具造成之額外熱壓力影響。
(二)實施勞工健康管理
      1.適當選配作業勞工
     (1)雇主應於實際作業開始前,針對可能遭受熱暴露之全部勞工進
          行個人體適能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適當安排工作。
     (2)勞工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精神病、肝疾病、消化性潰
          瘍、內分泌失調、無汗症及腎疾病等症狀,服用影響體溫調節
          、抑制排汗、利尿劑等藥劑,或肥胖、妊娠、中高齡及高齡者
          、近期缺乏熱暴露者、曾經患熱疾病者,因其身體循環及調節
          機能較差,雇主應隨時注意勞工身體健康狀況,避免使其長時
          間從事高氣溫戶外作業。有疑義者,應尋求醫師之協助,並參
          考醫師建議,採取適當調配措施。
     (3)新進或在職勞工應配合雇主接受一般勞工體格檢查或定期健康
          檢查,以確認其體適能狀況。有相關病史或狀況者,並應於事
          前告知雇主,以進行健康管理及適當之工作調配。
      2.實施勞工個人自主健康管理
     (1)雇主應向勞工宣導保持正常生活作息、養成良好飲食習慣及充
          足睡眠,且不可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飲用含酒精性飲料等事項
          ;必要時,應提供其個人健康諮詢。
     (2)勞工應配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有身體不適之情形者,應即告
          知雇主,以便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預防發生工安事故,並降
          低熱疾病發生。
      3.確認作業勞工身體健康狀況
     (1)雇主於作業場所應配置足夠之體溫及血壓(含心跳速率)量測
          裝置,並於作業前及作業期間,指派專人定期確認作業勞工之
          身體健康狀況。有以下情形時,可能顯示勞工具有熱危害風險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
          i.當未熱適應者體溫超過 38°C 或已熱適應者體溫超過 38.5
            °C  時。
         ii.勞工持續數分鐘之心跳速率(次/分鐘)超過 180  減去勞
            工年齡之數值(180-年齡)時。
        iii.勞工在停止體力負荷作業 1  分鐘後之心跳速率高於 120(
            次/分鐘)時。
     (2)雇主應使勞工採團隊作業(至少 2  人 1  組),作業勞工間
          應隨時互相注意是否有不舒服之反應,並於出現熱危害相關症
          狀時請求救援,彼此互相照應。
     (3)勞工身體不適時,應即通知作業夥伴,暫停作業並於陰涼處稍
          作休息;必要時,應立即請求醫療協助。
(三)熱危害預防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雇主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從事戶外作業,應針對現場主管及作業
        勞工定期實施下列之危害預防教育訓練,以避免熱危害發生:
      2.熱疾病類型與發生時機及臨床症狀。
      3.熱疾病預防措施,包含第 5  點及第 6  點所定危害預防及管理
        措施,及勞工應配合之個人自主健康管理事項。
      4.緊急情況之急救措施與應變演練。
      5.熱疾病案例。
(四)建立緊急醫療、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
      1.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為利勞工發生熱疾病之緊急救護準備,雇主應於事前掌握鄰近醫
        院或診所之位置與聯絡方式,並建立其緊急應變聯絡及通報流程
        。
      2.實施急救措施
     (1)雇主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急救事件,勞工出現熱疾病相關症狀
          時,應立即將其移至陰涼處降溫,並作緊急處置;必要時,應
          立即就醫尋求專業協助。
     (2)常見熱疾病症狀及處置原則,可參考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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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射下進行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
    性防護衣物進行相關作業者,應將其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
    險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雇主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除有緊急
    救援之需要外,不得使勞工從事前項所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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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作業時,應綜合考量勞工體能負荷,減少其作
    業時間,給予每小時至少 20 分鐘之充足休息,並依各熱危害風險等
    級,採取對應之相關措施,且應視不同風險等級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並應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如以工具、車輛協助人力搬運等,以降低
    勞工工作負荷與體力消耗。
    雇主依第 5  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屬最高等級者,不得使勞
    工從事前項所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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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鑑於個體間之熱壓力耐受度不盡相同,且尚須考量其他相關影響因子
    ,爰除本指引所定分級及管理措施外,雇主得視需要參考其他具科學
    依據之相關標準或指引等內容,採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