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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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值日(夜)之報酬、補休及週期,依附表規定。但工作日不得同時值
    日復值夜。
5
五、值日(夜)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二百
    四十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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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不得使童工從事值日(夜);女工從事值夜,雇主應提供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但妊娠或哺乳期間仍不得從事值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