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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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
    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
    載明薪資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