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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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獎勵期間、條件、範圍及金額:
(一)期間及條件: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已經作成仲裁判斷
      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中和解,且該程序已告終結之案件。
(二)範圍及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六件至九
        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十件至十四件,最高
        金額為二萬元;十五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四萬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十一件至
        十七件,最高金額為五千元;十八件至二十五件,最高金額為三
        萬元;二十六件至三十三件,最高金額為六萬元;三十四件以上
        最高金額為十萬元。
      3.符合前點第三款之資格者:辦理仲裁案件,每件和解金額達三萬
        元以上者,最高金額為五千元;未達三萬元者,最高金額為二千
        五百元;每件作成仲裁判斷,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本部每年度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前項案件之獎勵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