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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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發布事宜。
      2.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本計畫統籌規劃、推動及相關之解釋事宜。
      2.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執行檢討事宜。
      3.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4.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課程公告及管理事宜。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訓練課程申請、審查及核定等相關事宜。
      2.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
      3.本計畫推動說明會及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等。
      4.參訓青年資格審核、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5.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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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
    公告者為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向辦
    訓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程內
    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本計畫訓練課程受理申請期間,由本署另行公告。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辦理本計畫之訓練
    課程,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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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任務如下:
(一)充分揭示課程內容、師資、結訓條件及受本計畫補助等資訊。
(二)應建立甄選錄訓機制,並核對青年參訓身分。
(三)於資訊系統登錄青年開訓、離訓、退訓及結訓名單。
(四)應於青年參訓當日,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加保作業,及於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辦理退保作業。
(五)於資訊系統登錄課程時段及青年出缺勤狀況。
(六)配合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訪視。
(七)提供青年出缺勤書面紀錄。
(八)提供就業機會,並協助就業媒合。
(九)發放結訓證書予完成課程之青年。
(十)代墊訓練費用之申請及結報。
(十一)提醒青年應填報訓後就業追蹤調查及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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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失業或待業青年。
    參加本計畫之青年於訓練期間不得為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
    行(商)號負責人。
    青年參加本署、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
    施基準辦理之職前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者,於結訓後一百八十
    日內,不得參加本計畫。
    第一項青年年齡及補助資格以訓練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參加本署其他職業訓練期間,不得參加本計畫。
    青年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曾中途離訓、退訓或曾參加產業新尖兵
    試辦計畫者,不得再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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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青年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
(一)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
      測驗。
(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下載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
      」(如附表),於簽名後交予訓練單位。
(四)依訓練單位規定參加甄試及參訓。
(五)繳交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
      額)予訓練單位,並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六)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七)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青年未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應不予核定青年
    參加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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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應於本計畫資訊系統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依青年實際到訓情形進行回報。
(二)青年離訓日、退訓日或結訓日次日起五日內進行登錄。
(三)按月登錄青年缺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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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費用合計最
    高十萬元。
    青年出席時數符合第九點規定及取得結訓證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應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申請自付額之補助,並經分署審查通過
    者,由分署直接將自付額補助撥入青年個人金融帳戶:
(一)結訓日次日起九十日內,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且於結訓日次日起
      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
      通本計畫專區。
(二)因服兵役致未能參加就業保險,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
      上傳兵役徵集通知等證明文件,申請自退役日次日起計算依法參加
      就業保險之期日,且於退役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自付額:
(一)未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之文件不全,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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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出席時數應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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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訓練單位申請代墊訓練費用撥付之流程如
    下:
(一)訓練單位於開訓日起檢附參訓名冊、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領據正本及為青年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向訓練地點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分署依回報到訓人數,及訓
      練收費標準並扣除自付額,預先撥款予訓練單位。
(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後三十日內,檢附青年訓練時數清冊、青年訓
      練費用收據、出缺勤紀錄及結訓證書影本等,辦理經費結報。
    青年自開訓日起,出席時數未超過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者,訓練單
    位應將該名青年受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返還予分署。但青年有第
    十二點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本計畫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者,其訓練費用之
    返還比率,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本署之退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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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青年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於結訓日後一百八十日內,不得參加職
      前訓練及青年就業旗艦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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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參訓青年出席時數未達第九點規定者,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
      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而無法繼續受訓並提列
        相關事實證明。
  (三)因懷孕或流產經醫師診斷需休養。
      前項不得參加職前訓練期間,自青年離訓、退訓或結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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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計畫參訓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撤銷或廢止其參加本計
      畫資格,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於本計畫期間已領取本署、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
  (三)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
  (四)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分署訪視、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
        資料之查對,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青年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青年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處分者,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
      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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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訓練課程
      ;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訓練課程,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二)訓練課程與核定之訓練計畫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本計畫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四)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五)當年度訓練課程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
        ,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七)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錄訓機制辦理累計達三次。
  (八)同一班別之本計畫青年收費標準高於自費學員,或收取其他費用
        。
  (九)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屆期
        已改善累計達三次。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
      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訓練單位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分者,應返還分署已撥付該班次
      所有青年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返還分署已撥付之訓練費用,由分署以書
      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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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