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16
十六、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
      受理;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
      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待遇。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者
      之懲戒及申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