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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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2.統籌規劃及總體執行之協調。
      3.總體推廣宣導事項之規劃。
      4.聯繫會報之召開。
      5.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本部經費
        補助之自籌比率。
      6.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之核定。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及受委辦機關(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1.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本計畫執行之管控、查核、成效分析檢討及成果交流。
      3.本計畫之宣導、教育研習、申請案受理、審查、核定、補助款核
        撥銷、輔具回收、追蹤持續就業狀況及滿意度調查等事項。
      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業務之申請受理、審查及核定。
      5.徵選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6.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三)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職務再設計需求,研提採自辦或委託專案單位等方式,
        辦理年度計畫。
      2.職務再設計年度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申請本部補
        助經費納入預、決算。
      3.依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遴聘職務再設計輔導、審查委員。
      4.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諮詢與補助審核及核定。
      5.核撥申請案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交流活動。
      7.提報前一年執行情形、當年度月報表及辦理成效。
      8.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實地訪視員工工作現場,評估員工因障礙造成工作之影響,並提
        出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或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所遭遇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輔具使用訓練
        及後續追蹤輔導。
      4.統籌辦理受委託轄區輔具回收、改良及再運用。
      5.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6.統計分析申請案相關數據資料。
      7.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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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適用對象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
(二)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中高齡者。
(三)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
(四)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五)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六)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
      以上,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單側聽損者。
(七)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且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八)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指定產業所屬事業單位之勞工
      。
    前項各款所定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
      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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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人員或單位有第七點至第十點所定情形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人員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二)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三)自營作業者。
(四)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六)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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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
    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之就業輔具,或其他與求職面試、工作職務
      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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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
    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
    務:
(一)有意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齡漸增,生理及心理改變,致工作有障礙或
      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
      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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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
    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請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提供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定人員就業機會,進行招
      募並確定僱用。
(二)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定人員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問題,
      致工作有障礙或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定人員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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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
        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
          、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
          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
        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
        工作場所等。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
        關之改善。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
        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業輔具及
        職場人力協助,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輔具:應與就業直接相關。
  (二)職場人力協助:應為求職面試所需、職業訓練單位或雇主同意者
        。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
        業輔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職業訓練或職務直接相關。
  (二)非屬生財工具。
  (三)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
      業輔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職務直接相關。
  (二)非屬生財工具。
  (三)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第三項及前項之申請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地方政府應就個
      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
      日使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
      社政補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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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五)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
  (六)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
          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5.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八)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九)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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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四)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
        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5.接受職業訓練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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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依所提診斷或鑑定類別擇一檢附:
        1.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2.精神科專科醫生確診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
        3.本部指定之醫療單位(附件一之五)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
          鑑定證明。
        4.有效或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年內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人申請者免附)。
  (五)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六)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
          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勞工附職
          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
          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
        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八)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
  (九)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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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三十五
      日內完成審查,其申請者補正資料時間、安排訪視時間與輔具試用
      、設計、研發及改製所需時間得不計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資格審
      查、實地訪視及審查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
        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實地訪視:
        1.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員或轉介
          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但該申請案改善方式單純者,得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人員實地訪視評估。
        2.實地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評估與建議表(附件三)、身心障礙
          者職場人力協助需求篩檢表(附件四,非申請重度肢體障礙者
          或含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者免附)或專案單位
          接案評估表(附件五),並依據訪視評估結果填具改善方案經
          費估算表(附件六)。
  (三)審查核定:
        1.申請項目屬簡易就業輔具,所提需求單純且協助金額為五千元
          以下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項目屬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服務,所提需求單純且協
          助金額為二萬元以下或屬每年延續性服務,個案職務內容及工
          作場域無異動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
          定。
        3.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
          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金額為二萬元以下
          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4.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第五點
          所定人員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其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
          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
          實用性及效益評估,核給每個案最高二萬元之補助。
        5.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二萬元者,應邀請至少二位輔導委員,召
          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者,得邀專案
          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但於召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
          時,其委員組成應包括訪視之輔導委員,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各一名列席。
        6.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
          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
          及金額。
        7.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
          、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評估有必要,得轉介專案單位
          進行改善。
        8.核定申請案之內容時,應包括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
          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
      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審查委員、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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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
        地方政府受補助辦理職務再設計,應依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
        設計作業規定辦理(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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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八)。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九,本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十)。
    (六)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
        補正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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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應建立輔具回收機制,再行利用所
        補助之輔具。
        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之輔具,經審查會議決議應予回收
        且未逾使用年限,受補助單位於補助後二年內,其補助項目之職
        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後,未能進用有相同輔具
        需求之第五點所定人員時,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
        回收輔具(附件十一)。
        前項輔具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
        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之
        使用年限規定。二者均未規定者,其使用年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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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應定期追蹤查核申請者之執行情形,
      追蹤個案後續就業狀況(附件十二)及滿意度調查(附件十三),
      並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隨時派
      員瞭解本計畫辦理情形。
      地方政府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推諉查核者,得
      酌減或不予其次年度之計畫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