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安心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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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核發減班休息勞工薪資差額補貼,應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勞
    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
    以下簡稱協議薪資)之差額(以下簡稱薪資差額),依下列基準按月
    發給:
(一)薪資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千元以下者,補貼三千五百元。
(二)薪資差額為七千零一元以上至一萬四千元以下者,補貼七千元。
(三)薪資差額為一萬四千零一元以上者,補貼一萬一千元。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以現職雇主實施減班休息前六個月之投保就業
    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但投保期間未達六
    個月者,以現職雇主實際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一項協議薪資,最低以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但庇護
    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
    工,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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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薪資差額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分署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
(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
(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
      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勞工依本計畫領取薪資差額補貼,每月最高一萬一千元,最長以二十
    四個月為限。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
    薪資差額補貼。但每月合計不得超過前項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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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減班休息勞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實施減班休息
    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分署或第三點第二
    項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但本計畫訂定發布前,勞雇雙方協
    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已達三十日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提
    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四)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雇主得於前項所定申請期間內,檢附前項文件,代減班休息勞工提出
    申請。
    勞工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得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其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亦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
    勞工應檢附之文件不齊,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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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實施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
      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