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 一 條 ××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
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
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公司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行之。
第 三 條 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
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
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
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
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公
司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
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 五 條 性騷擾之申訴,原則上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
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
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六 條 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
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 七 條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
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
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 八 條 本公司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
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
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
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
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
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人如為雇主時,本公司員工或求職者除可依本公司
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 九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
人或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
關係但因有其它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
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
第 十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
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公
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
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
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
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
第十二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
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
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
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
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
告之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
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
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
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