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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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如下:
(一)本貸款每次開辦期間,每人限申請一次,貸款金額每人每次最高新
      臺幣十萬元,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
      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向貸款人收保證手續費,並
      由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專款支應。
(二)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三)辦理本貸款之利息,本部得予補貼,每次開辦期間補貼期限最長一
      年。但第二年起,得視中央銀行公告調升政策利率之幅度,酌予補
      貼。
(四)本貸款期間三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貸款人之實際需
      求予以展延。
十五之一、貸款人第二年第一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達三個月者,
          即停止第四點第三款但書之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
          部得繼續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