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含)前,於本署台灣就業通
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勞工薪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
工資;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勞工每月薪資不低於每小時
基本工資乘以八十小時後之金額。
(三)依法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受前項第二款每月基本工資規定之限制
。
領有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符合前二項規定之雇主僱用者(
以下簡稱受僱勞工),並於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申請參
加,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就業獎勵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