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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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內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案件彙
    整列冊,並依勞動部規定期間至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
    之減班休息子系統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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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依法辦理勞工事務之機關,適用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