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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 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