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雇主依前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應檢附下列文
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高齡
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計畫書經核定後,雇主應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至補
助企業辦理訓練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施訓之訓練
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三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
第一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四、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
五、訓練紀錄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
    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但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
    機關另行公告行業及繼續僱用比率者,不在此限。
二、繼續僱用期間達六個月以上。
三、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僱者,不得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
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
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
續僱用補助。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