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報名績優單位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實績。
二、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三、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
五、最近二年內未有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報名從業人員組者,應為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
三年,有具體事蹟,並經相關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