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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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留任之需求,規劃
    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
    程。
    本計畫雇主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前項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學分班。
(二)數位學習課程。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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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先行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雇主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資料,向雇主所在地轄區所屬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全年度訓練計畫書,其內容包括對象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雇主應就各層級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參訓權益予以考量,以保障基層中
    高齡及高齡勞工之受訓權益。
    申請本計畫之雇主如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資格者,可併於
    該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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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起訖
      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應於預定
      施訓日三日前至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並於每月十日前回報前一月已
      施訓之訓練課程。
      雇主變更訓練課程內容,應於訓練計畫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
      日前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惟變更後課程仍以同
      一大類為限。
      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
      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至分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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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
      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五)與支用單據正本(核定補助比率
        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及其全額影本。
  (五)訓練紀錄(簽到)表(附表六)。
  (六)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
      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逾訓
      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雇主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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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或該場次課程不予
      補助,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