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貸款人因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受災,或因本署認定之重大社會經濟
事件受有影響,得於災害發生或認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承貸
金融機構提出下列申請:
(一)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最長六個月。
(二)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六個月。
前項申請或還款期限,本署得視災害或事件之特性、範圍及嚴重程
度,公告延長之。
貸款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直轄巿、縣(巿)政府或鄉(鎮、巿、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
(二)貸款人因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貸款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災害致重傷或死亡
之證明。
(四)其他本署規定之文件。
貸款人有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不適用第一
項規定。
承貸金融機構同意第一項各款之申請者,應報本署備查。
貸款人於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除有第十七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之停止利息補貼情形外,由本署補貼利息。
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屆滿後,貸款人於該期間原應繳付貸款本息
之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