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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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每成立一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得依基本業務績效配置就業
    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一)受理求職求才六十人次。
(二)就業媒合成功十五人次。
(三)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四十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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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相關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一鄉(鎮、市、區)以補助一個據點為限。
(二)本計畫採事前審核為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
      一日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下一年度計畫之申請。但有特殊情
      形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三)以尚未申請據點補助之地方政府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期間最長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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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所提之「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實施計畫」,應綜合考量服務區
    域產業特性、人力需求及銀髮者需求,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或
    資源,規劃在地化、個別化服務之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整體及各據點服務區域之勞動力現況分析(含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
      十五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口、勞動力供需、產業特色等)。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
(四)計畫總經費。
(五)實施期程與預定進度。
(六)辦理方式(採自辦、委託或委辦方式)。
(七)據點分布及執行人力配置。
(八)銀髮人才服務項目(詳細說明具體服務措施)。
(九)如何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就業中心
      (含站、台)進行策略合作或分工之創新或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
(十)預期績效(含求職求才人次、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勞動法令及職涯
      發展諮詢服務人次、辦理就業促進或世代合作相關活動場次及參與
      人次等)。
(十一)最近二年接受本計畫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及辦理成效(含執行績效
        、檢討及改善措施,非延續型計畫則免)。
(十二)經費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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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經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1.地方政府開辦本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連線設備及軟硬體
        設備等,經說明其必要性用途,得以購置方式辦理,並以辦理就
        業服務業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不包括機車、手機,每一據
        點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2.地方政府購置本業務所需之設備,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採購,並於各
        項採購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
        作財產標籤標示,並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年限使用與列帳管理。
      3.開辦本業務為使用舊有辦公處所改變用途或重新裝修,無隔間之
        全新辦公室需配合使用而增設之內裝工程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年度最新公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相關規定及補助標準
        辦理,每一據點最高補助一百二十萬元。
      4.第一目及前目所定補助,得於據點開辦起三年內分次申請。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
      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申請補助。
(三)房屋租金: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除樓梯間、走道
      、電梯間、門廳、廁所、茶水間等公共設施外,應為完整區隔之獨
      立空間,其就業服務人員及環境設施設備等不與其他機關(構)共
      用,且因應業務之實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並檢附租賃契約或
      相關依據憑核,每一據點每月最高補助十萬元。所需辦公室面積依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辦理。
(四)人事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及業務督導員
      ,應專人專用,不得兼任或從事其他非本計畫業務之工作,且需具
      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
      明文件,薪資補助標準比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構)臨
      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給薪標準如下:
      1.就業服務人員以「業務輔導員」條件給薪。
      2.轄內各據點進用就業服務人員總人數達八人,得遴聘業務督導員
        一人,以「業務督導員」條件給薪;九人以上者,以此類推。
      3.人員薪資進階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
        人力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規定」辦理。
(五)業務費:地方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推展各項工作或計畫發生之費用
      ,其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預算計畫經費編列相關規定及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編列,且不得申請出國相關費
      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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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與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經費採二期核撥核銷方式辦理,即一月核撥第一期經費,
        七月核撥第二期經費及核銷第一期經費,十二月核銷第二期經費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件三)。
        2.前期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含各據點開發職缺、求職、求才媒合
          成功、轉介、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就業促進活動等
          項目服務人數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
  (二)本計畫經費賸餘款繳回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1.當年度各期經費不繼續執行賸餘款項,由下期經費請款時抵扣
          ,免辦理繳回。
        2.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倘有賸餘款項,再行辦理一次繳回。
  (三)本計畫經費相關支用單據,於計畫辦理完竣後,由各地方政府審
        核、保管、備查,並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