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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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提供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及創業
    諮詢之措施,建構友善勞動環境,支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退休後再就
    業,並落實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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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為所僱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提供退休後再就業準
    備協助措施,得向分署申請補助:
(一)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年滿四十五歲。
(二)工作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三)工作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四)年滿六十三歲。
    前項工作期間之認定,以受僱者受僱於不同雇主之就業保險年資合併
    計算。但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
    者,得以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資合併計算。
    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職業訓練協助措施
    ,合計補助額度每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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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
    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計畫書(附件二)。
(三)經費概算表(附件三)。
(四)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採聯合辦理者,應檢附聯合辦理單位授權書(附
      件四)及聯合辦理單位基本資料表(附件五)。
(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勞工就業保險投保資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或其他足資證
      明投保之文件。
(七)其他經本署或分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第一項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分署時,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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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作業之審查程序,採事前審查制,並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作業: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規定。
(二)計畫可行性及完整性。
(三)實施效益及受益人數。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同年度申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訓練補助實施計畫
      金額。
(六)近三年申請本部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計畫之辦理情形。
    本計畫申請案件得於受理後辦理併案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
    開審查會議,並於審查完成後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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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一)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分署覈實申
        請補助費用: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成果報告(附件六)。
        3.請領之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七)。
        4.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附件八)。
        5.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二)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支用
        單據如有困難無法檢送分署,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三)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
        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