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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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應先行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雇主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
    資料,向雇主所在地轄區所屬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附表二)。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用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五)最近一期繳納之營業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申請本計畫之雇主如符合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申請資格者,可併於
    該計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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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準備需求,規劃訓
    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應至
    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練課
    程。
    第一項訓練課程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學分班。
(二)數位學習課程。
(三)事業單位依法規定應辦理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
(四)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
(五)於中華民國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
(六)其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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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定者
      ,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
      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分署核銷作業期程,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雇主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
      資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與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五)與支用單據正本(核定補助比率
        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及其全額影本。
  (五)訓練紀錄(簽到)表(附表六)。
  (六)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簽到簿)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資料。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雇主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
      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遲不得逾訓
      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雇主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雇主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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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課程或該場次訓練課程之補助;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經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
  (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
        程回報。
      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依本辦法第八條第
      一項規定不予核發該訓練計畫之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
        請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