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百十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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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以下簡稱青年):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
      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應屆畢業者,
      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
      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
      日(含)後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