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之一者(以下簡稱青年):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 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零九學年度應屆畢業者, 不在此限。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畢 業,且畢業後依兵役法規徵集服義務役,並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 日(含)後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