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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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
    者,得領取本補貼:
(一)參加就業保險。
(二)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
      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
      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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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
    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
    給:
(一)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