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通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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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為建構職場「安全的工作環境
    」,依循本質安全設計之國際趨勢,於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十二條業明定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
    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
    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非數值控制
    車床)、金屬材料加工用銑、搪床(非數值控制銑、搪床)與交流電
    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十三種機械、設備或器具(以下簡稱指定
    產品)(附表一)應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者或輸入者始得產製運出廠
    場或輸入,並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及張貼安全標示,或實施型式驗證
    合格及張貼驗證合格標章,以供識別。
    鑑於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通路事業單位(以下簡稱
    通路業者)為一次滿足顧客購物需求之便利性,其陳列、展示、販售
    之產品包羅萬象,工作場所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都能輕易購得,
    惟如為不安全產品,事業單位或雇主購置使用後,有造成職業災害之
    虞。為協助前開通路業者上架陳列展示符合規定之指定產品,並協助
    其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主管理作為,特訂定「機械設備器具通
    路業者自律管理指引」,供通路業者參考。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通路業者應依本身實際需要適度修正及調整,並
    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為指定產品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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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國內網路虛擬平台及實體賣場(含店鋪)等相關通路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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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路業者強化指定產品資訊揭露之自律管理事項
一、平台展示、進(鋪)貨前,應先確認機械設備器具是否為本法第七條
    或第八條所定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指定產品;
    如有疑義,逕洽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型式驗證(檢定)機構(機械設備
    器具安全資訊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首頁下載專區
    -服務宣導區)或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協助。
二、經確認為本法所定指定產品者:
(一)網路虛擬平台展示時,該產品如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
      應標註「本產品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安全標
      準,廠商(製造、輸入者)應申報登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
      並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等警語。
(二)實體賣場(含店鋪)進(鋪)貨前應要求廠商(製造、輸入者)提
      供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於交貨時
      檢視產品本體明顯處有無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
三、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網(網址:https://tsmark.osha.gov.tw)之「
    完成登錄/驗證產品查詢」資料庫,使用關鍵字(產品種類、廠商名
    /稱、產品中文或英文名稱或型式/系列型式等)確認已完成申報登
    錄安全資訊或實施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
四、定期清查上架陳列展示之機械設備器具,如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
    登錄/驗證合格或未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之指定產品者,除
    立即將該產品下架及通知廠商(製造、輸入者)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善
    外,並建檔列管該產品至改善完成符合規定後,始予重新上架陳列展
    示,另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五、建立顧客意見回饋處理機制,並於網路虛擬平台、實體賣場(店鋪)
    張貼法定十三種指定產品應完成登錄/驗證及張貼安全標示/驗證合
    格標章之訊息,以利顧客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機械設備器具安全
    資訊網進行查詢。
六、接獲顧客發現未標註警語、未完成登錄/驗證合格及未張貼安全標示
    /驗證合格標章指定產品之意見,經確認後應立即啟動下架及通報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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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自律管理事項之執行及紀錄
一、通路業者應成立稽核小組辦理內部稽核事項,參考本指引之附表二及
    附表三,每六個月稽核本自律管理事項之辦理情形,並邀集業務相關
    人員召開檢討會議,對於稽核缺失提出矯正措施或建議事項及製作會
    議紀錄。
二、有關自律管理事項執行、稽核作業及檢討會議之紀錄應留存備查,並
    保存三年,前述稽核檢討會議紀錄應公告周知相關業務部門及人員,
    以落實本自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