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5
五、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由本局向受處分相對人收取後,送交農業部繳
    國庫。
7
七、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案件,由本局詳列金額及追償情形於登記簿,於
    年度終了後,編製彙總表,報請農業部備查。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
    ,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