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由本局向受處分相對人收取後,送交農業部繳 國庫。
七、依前點免執行之罰鍰案件,由本局詳列金額及追償情形於登記簿,於 年度終了後,編製彙總表,報請農業部備查。執行憑證並應妥慎保管 ,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再予移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