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補助申請條件之勞工或其遺屬,因同 一失能或死亡事故,同時或先後符合勞工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 領。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