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因應 COVID-19 我國邊境嚴管措施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補助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
    下簡稱私立就服機構)安排外國人入住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
    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費用(以下簡稱旅宿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
    點。
2
二、本要點補助資格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含)起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屆滿時止,以有效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引進從事家庭幫傭或看
      護工作之外國人,或於重入國許可效期內入國之外國人(以外國人
      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經安排於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前款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於支付旅宿費用後,得依本
      要點申請旅宿費用補助。
3
三、本要點所定旅宿費用補助,為外國人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規定之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費用之百分之五十。但每人每日最多以新臺幣
    一千二百五十元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程序如下:
(一)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外國人入住旅宿,完成居家
      檢疫、自主防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款規定
      辦理登錄程序。
(二)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應於登錄期間內至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https://
      fwas.wda.gov.tw) 線上填寫申請書,並於填寫完成後,列印用印
      併同上傳下列應備文件:
      1.雇主委任書(雇主委任私立就服機構登錄補助時,應檢附)。
      2.旅宿費用證明文件。
      3.雇主或受其委任登錄補助之私立就服機構在我國境內有效金融機
        構帳戶影本。
5
五、前點申請補助案件經登錄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傳送至外國人核准工作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進行審核;其
    辦理事項如下:
(一)審核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補助,審核同意後,依第三點
      規定發給補助。
(二)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就當年度經費向發展署辦理結報及核銷;
      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回。
(三)本要點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
      用,並應一併繳回。
(四)入住旅宿期間,有未符合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範或經當地衛生主管
      機關通知違反防疫規範者,不予發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