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聘僱外國人程序如下:
(一)申請聘僱許可:
1.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雇主符合本標準第十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2.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雇主符合本標準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3.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由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一條資格者
為雇主,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本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
(2)本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醫療機構之醫療團
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日起一年內為有效期限)。
(3)本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自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
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或臨床失智評估量表日起一年內為有效期
限)。
(4)本標準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者。
4.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製造工作,屬特定製程之行業者: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
請特定製程之認定。
(2)雇主申請特定製程之認定,有符合新購置機器設備可認定為本
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五指定製程及產製品之機器設備,且未及
刊登於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得併同檢附該等購置機器設
備之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工廠設立滿一年以上者,並應提供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
供查核。
(3)資源化工業雇主除應檢附前開規定文件申請外,另應檢附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
(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
理機構等之一證明文件。
(4)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5.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
(1)雇主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七條之一資格者,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符合同條附表九之一規定之認定。
(2)雇主符合本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七條之一資
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6.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屠宰業之認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7.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並經核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8.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1)雇主應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符合本標準第五十六條
附表十二規定農業之認定。
(2)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
外國人。
9.雙語翻譯工作:
雇主符合本標準第五十七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0.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雇主符合本標準第五十九條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人。
11.旅宿服務工作:
雇主符合本標準第六十一條之一資格者,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
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
。
(二)申請展延聘僱許可除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辦法第四十八
條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三)雇主於文件核發日起三年內申請補發者,應檢具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