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6
六、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其年
    度服務績效之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得依第十二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
      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二
    點第一款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三)乙等以下:不得進階。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
    月者,不得依前二項規定調高薪級。
8
八、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所定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其年度服務績
    效之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得依第十二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
      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二點第一款
    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三)乙等以下:不得進階。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
    得依前二項規定調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