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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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社會福
        利、社會、勞工、諮商、法律、復健相關科、系(組)所畢業(
        相關科系一覽表詳附表一),且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具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
        療師證照。
      3.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達二人以上者
        ,得於員額範圍內,視業務需要指定現職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
        專業服務人員一人擔任輔導員,其工作內容,包括個案管理服務
        、協助綜理個案管理業務、輔導專業服務人員填報相關紀錄及指
        導專業服務人員提供職災勞工服務技巧。
      4.前目所定輔導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於同一地方政府擔任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連續
          滿六年。
     (2)經地方政府認定工作表現優良,足堪勝任指導性質工作。
      5.第三目所定輔導員,依下列規定加給津貼:
     (1)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上未達四人
          ,輔導員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二千元。
     (2)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人數在四人以上,輔導員
          每月加給津貼新臺幣四千元。
      6.地方政府有招募困難情事,經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人員,得自第
        三次招募放寬資格至大專以上畢業,且取得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
        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社會福利、社會、勞工、諮商、法律、復
        健相關科、系(組)學分二十學分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
        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一。
(三)本要點實施前已依「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規定進用,
      且獲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依其現支薪
      級對應至前款薪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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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
    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
      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四
    點第一款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八十。
(三)乙等:百分之五十。
(四)丙等:不得進階。
    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人數為一人者,
    其評鑑結果等次為乙等以上,得予以薪級進階。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
    月者,不得依前三項規定調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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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資格條件及敘薪規定如下:
(一)應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勞工、社
      會、社會福利、法律、諮商、復健相關科系畢業(相關科系一覽表
      詳附表一)。但地方政府有招募困難情事,經第二次招募仍未聘足
      人員,得自第三次招募資格放寬至大專以上畢業,且具工作經驗一
      年以上者,並應報請職安署專案審查通過後再予進用。
(二)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離島地區需配合兼辦職災勞工主動服務
      業務,每月給與兼辦津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表詳附件二。
(四)一百十一年度已依「一百十一年度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作業計畫」規定進用,且獲
      賡續進用之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依其現支薪級對應至前款
      級表給薪,服務年資亦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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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
      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四點第一款
    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八十。
(三)乙等:百分之五十。
(四)丙等:不得進階。
    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人數為一人者,其評鑑結
    果等次為乙等以上,得予以薪級進階。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
    得依前三項規定調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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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
      果為甲等以上者,得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
    前項規定調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