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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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僱用獎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單位受理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以下簡稱職業災害保險)之施用毒品者求職登記時,發給僱用獎
        助推介卡。
  (二)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施用毒品者(以下簡稱受僱勞工
        ),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僱用獎助:
        1.僱用期間連續滿十日。
        2.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薪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
          每月最低工資;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每小
          時薪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
        3.依法為受僱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三)符合僱用獎助資格之雇主,依下列規定核發:
        1.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於受僱勞工就業滿十
          日後,每人每十日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四千元;每名受僱勞
          工,最高發給十四萬四千元。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於受僱勞工就業滿
          十日後,每人每小時發給六十五元,每十日最高發給四千元;
          每名受僱勞工,最高發給十四萬四千元。
  (四)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僱勞工,得於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
        或僱用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執行單
        位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僱用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
          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僱用獎助申請案,得免附前
      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文件。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申請本計畫僱用獎助,與下列補助或
      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
  (二)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獎助。
  (三)政府機關所定其他與本計畫僱用獎助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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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就業獎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單位受理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施用
        毒品者求職登記時,發給就業獎勵推介卡。
  (二)持前款就業獎勵推介卡求職者,應自執行單位推介之次日起七日
        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
        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送達執行單位。
  (三)符合就業獎勵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最長十二個月
        :
        1.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
          ,每月發給五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發給六千元
          。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僱用,每月領取工資合計達
          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者,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發給二
          千五百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發給三千元。
  (四)受僱勞工得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執行單位申請就業獎勵:
        1.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3.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就業獎勵申請案,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得
      免附前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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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領取就業獎勵之受僱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計畫規定者,仍
      得依本計畫申請就業獎勵。但就業獎勵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
      領取就業獎勵期限,最長十二個月。
      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一)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
  (二)政府機關所定其他與本計畫就業獎勵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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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定僱用或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受僱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
      雇主給付薪資低於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受僱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
      及勞工就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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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預期績效如下:
  (一)協助施用毒品者推介就業率一百十四年達百分之三十六;一百十
        五年達百分之三十七;一百十六年達百分之三十八;一百十七年
        達百分之四十。
  (二)辦理分區聯繫會議,每年至少五場次;辦理個案研討或工作坊,
        每年至少五場次。
  (三)開發友善廠商每年二百家。
  (四)每年協助五名施用毒品少年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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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計畫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