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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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認可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醫療機構,應於本部公
    告受理期間內,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備具下列書件送達職安
    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五)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六)專業人員名冊(如附件三)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含師級證書及執
      業執照影本)。
(七)評估工具、設備設置證明影本及選項配置規劃(如附件四)。
(八)場地空間規劃說明(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依序裝訂成冊,備齊一式十八份,並以光碟交付或
    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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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
    附表規定辦理。申請各項經費之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開辦費及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應檢具領據(如附件五),於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
      內送達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
(二)服務費用:
      1.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完成各項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於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內,登錄申報服務
        內容並填具各項表單(如附件六至附件二十七)。
      2.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報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支
        付不當部分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1)篩檢、評估、工作分析、重建服務及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內容
          ,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2)非必要之篩檢、工作分析、評估、重建或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
          服務。
     (3)服務項目與評估結果不符、服務項目次數或時數過多等不適當
          情形。
     (4)紀錄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診斷、醫囑、重建服務需求、
          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及服務內容。
     (5)工作能力強化訓練時程及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
          不符或重複。
     (6)重建服務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不符或重複。
     (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職能復健服務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3.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認可期間,開辦費依其服務內
        容扣抵服務補助費用;其申報服務成果經核定補助金額逾開辦費
        金額者,依超過部分補助。
(三)其他費用: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檢附下列項目支出單據影本
      ,併同前款服務費用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1.職務再設計耗材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材
        料費用。
      2.設備租賃費:租賃經本部公告之表列設備。
      3.交通差旅費:應搭配臨場目標職務工作分析、臨場評估、工作模
        擬評估及輔助設施或職務再設計評估等服務,視個案實際需求核
        實申報。
      4.離島地區專業醫事人員住宿及交通津貼:提出本島專業醫事人員
        支援離島服務之證明文件。
(四)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就前六個月之
      服務成果,檢附申報之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如附件
      二十八),向職安署申請補助,於本部核定通知函送達之日起十五
      個工作日內,檢附領據請款。
    職安署辦理前項核付費用作業時,得請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職能復
    健專家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