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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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
    類補助基準如下:
(一)研發及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附
      表一)。
(二)培訓及推廣類:依照「培訓及推廣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表」補助(如
      附表二)。
(三)其他類:比照前二款補助基準表補助。
    非屬前項經費補助基準所列項目者,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體理由,經
    本部依第六點規定審查及核定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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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培訓及推廣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
      時以上之課程。課程應與特定行業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
      建直接相關。
(二)推廣類課程每場次上課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
      前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職
      安署同意,始得為之;於核定之辦理日期前,辦理推廣課程者,應
      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函報之。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於辦
      理課程後三日內,敘明理由函報職安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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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實施計畫書(培訓及推廣類如附表四至附表七,其餘類別如附表七
      及附表八)。
(三)申請單位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五份且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
    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但屬培訓或推廣類者,免附電子檔。
    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實施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整合數
    計畫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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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計畫之審查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安署初審: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實施計畫內容、申請
      單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及專業人員資歷進行書面初審,不符規
      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職安署通知補正
      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學者專家審查:
      1.前款初審通過後之申請案件,應依性質及需要,由二位學者專家
        審查(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職安署送審案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職安署。
      3.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分
        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職安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
        查。職安署應將學者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審查小組審查:
      1.由職安署彙整初審及學者專家審查意見,提供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之參考。
      2.申請之實施計畫案,應經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小組會議審查補助案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重點事項、經費及實施計畫預期效益,並酌定各案補
        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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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申請案件,並評選受補助單位及其補助金額。
(二)審查受補助單位所提出之執行成果。
(三)其他有關補助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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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之實施計畫,經送本部核定及決定補助金額後,
      除培訓及推廣類外,由職安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契約書範
      本如附件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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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計畫執行進度,以百分比表達。
        2.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各項預定目標之執行情形及目前進度。
        4.初步效益分析。
  (二)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封面(如附表十七)及下列要項:
        1.報告摘要。
        2.計畫緣由及目的。
        3.研究辦理方法。
        4.研究資料之來源與分析。
        5.研究結果之分析。
        6.各項預定目標之達成程度。
        7.結論及建議。
        8.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9.效益評估。
      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檢附前項第一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