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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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類型為工作崗位訓練,由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訓練單位先
    行聘僱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與學員成立僱傭關係,並依職缺所需知
    識或技能,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之職務訓練。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應符合下列產業之一,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
(一)本署公告之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
      工作崗位訓練實施原則如下:
(一)訓練人數不得逾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三百二十小時。
(三)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
      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師親
      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提供各
      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
    第一項工作崗位訓練符合協助學員跨領域學習者,得自開訓日起安排
    最長三個月之基礎訓練課程;其課程期間得採一般型實習,訓練單位
    與學員間得不成立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
    作實施辦法規定,由訓練單位與大專校院自行約定辦理,惟不得涉及
    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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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其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資料,應
    依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單位,應於預定開訓日前,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向主要辦訓所在地分署申請辦理本計畫:
(一)工作崗位訓練計畫申請書(附表一),應載明訓練單位基本資料、
      訓練崗位需求、職場導師名冊及工作崗位訓練計畫實施方式等事項
      。
(二)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
      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五)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
      數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分署應
    撤銷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訓練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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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計畫經分署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經分署同
      意後辦理計畫變更(附表二)。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或訓練地點時,應於辦理訓練二個工
      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訓練單位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訓練方式或職場導師名冊時,應於
      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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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參訓學員完成本計畫訓練,於結訓學年度畢業並以全時工作留任訓
      練單位者,由分署一次性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留任之認定,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
      內,有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三十日以上並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但訓練計畫結訓日為畢業年月當
      月後之月份者,以結訓日起三個月內計算。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三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
      或停役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受僱於同一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
      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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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
      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七)。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內
        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八)。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