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9
九、經費支用及撥付:
(一)研討會及競賽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或該年度結束十五日前,由
      執行單位開具領據、繳交成果報告並檢附補助項目之完整收支明細
      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辦理核銷。執行單位實際支用數低於
      申請計畫之核定數時,其實際可補助比率最高為原核定之補助比率
      ;實際支用數高於申請計畫之預算數時,應以核定之補助額度為上
      限。
(二)合作研究計畫:經費分三期撥付,由執行單位開具領據及合約向本
      所申請撥付,第一期款為核定數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為核定數百
      分之三十及第三期款為核定數百分之四十。第一期款於簽約完成後
      十五日內撥付;第二期款於計畫執行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附期中報
      告、第一期款收支明細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審查後撥付;
      第三期款於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繳交成果報告並檢附第二、三期
      款之完整收支明細表(附件四)及支用單據影本辦理核銷。
(三)執行單位辦理核銷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須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應本
      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補助經費需設帳登錄,不得移為他用,支用經費依核定通過之計畫
      申請書所提費用項目為限,除人事費與業務費不得相互流用外,餘
      各項經費細項倘需流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超過百分之二
      十時,須經本所同意始得辦理。
(五)計畫執行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利息或
      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還本所。
11
十一、留存執行單位之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會計制度等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