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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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缺工工作,其適用範圍如附表。
    前項缺工工作,不包括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
    員、事務支援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