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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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具就業意願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提供衣著、儀容整理等
    服務品項,改善求職者服裝儀容,及給予求職面試相關準備支持,以
    增加自信心及改善就業準備,並提高雇主僱用意願,促進其就業,特
    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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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執行單位
    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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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適用對象為以下各款失業求職人: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二度就業婦女。
(九)施用毒品者。
(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一)新住民。
(十二)犯罪被害人。
(十三)人口販運被害人。
(十四)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五)經社政單位轉介之脆弱家庭、危機家庭或遊民。
(十六)其他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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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前點規定之失業求職人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
    服務人員就業諮詢,評估其經濟能力薄弱,難以負擔服裝儀容整理及
    求職面試相關準備者,得陪同購置衣著、儀容整備等服務品項及提供
    求職面試相關準備支持如下:
(一)服裝。
(二)鞋襪。
(三)剪(理)髮。
(四)簡易美容清潔用品。
(五)求職面試期間所需餐食、車資。
(六)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就業準備所需品項。
    前項服務品項之購置及管理,請依政府採購法、物品管理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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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服裝儀容整備服務及求職面試相關準備支持所支經費核銷,應檢
    具以下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接受服務個案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身分別證明文件影本。
(三)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介紹卡。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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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服裝儀容整備服務每人每年度以一次為限,最高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二千五百元整。
    求職面試期間所需餐食、車資,得採實物給付或採電子票證方式支給
    。每人每次最高額度三百元整,每月最高額度一千二百元整,每年最
    高額度三千六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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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服務之求職人應於推介就業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
    覆卡通知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不再提供本計
    畫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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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