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強化勞資雙
    方勞動權益知能,促進勞資關係之穩定發展,以提升勞工福祉,特訂
    定本要點。
3
三、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為下列行政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4
四、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為提升事業單位勞動法遵能力,辦理提升勞動知能培訓活動。
(二)對有需強化勞動概念之勞資雙方,辦理勞動法令宣導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限於與勞動教育相關主題,並應包含如何透過勞動教
    育相關活動提升勞工福祉相關內容。
5
五、本部每年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行政機關檢具計畫書及電子檔,函
    送本部審核。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一):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計畫期程。
(五)經費分配。
(六)預期效益。
    行政機關應依本部規定期限函送計畫書,逾期不予受理。但敘明理由
    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7
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
        ,鐘點費減半補助。
      2.講師為外聘之國內專家學者(原則自全民勞教e網所設置之勞動教
        育專業人員人才資料庫之勞動教育講師中聘請),每節最高新臺
        幣(以下同)二千元。
      3.講師為外聘,且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或為本部所屬之機關(構
        )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4.講師為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5.綜合座談費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談
        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
      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並依下列標準編列:
      1.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三千元;參加人
        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五千元;參加人數一百
        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八千元。
      2.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六千元;參加人
        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一萬元;參加人數一百
        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二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最高三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資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三千五百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
      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工作人員費:依「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編列。
(十)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講師住宿費
      、工作人員費及工作人員勞、健保費及勞退金)總和百分之五為上
      限。
10
十、行政機關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計畫執行成果報告(附
    件二)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三)函報本部辦理核銷。但計畫執行
    完竣時間在十一月者,應於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